嘉兴1例入选!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
近日,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个,嘉兴检察1案例入选。
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
典型案例
目录
1. 王某与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
承办单位: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
2. 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、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
承办单位: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
3. 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生效裁判及执行争议案
承办单位: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
4. 巢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
承办单位:乐清市人民检察院
5. 郭某甲、郭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
承办单位: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
6. 王某、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
承办单位:桐乡市人民检察院
7. 朱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
承办单位:诸暨市人民检察院
8. 谭某某等人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
承办单位:义乌市人民检察院
9. 刘某侵犯著作权案
承办单位:舟山市人民检察院
10. 福建某泵业公司、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
承办单位:温岭市人民检察院
王某、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
承办单位:桐乡市人民检察院
【基本案情】
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,被告人王某伙同其妻子李某某和王某某(另案处理)通过购买“白胚”服饰再钉标牌、领标等方式,在某网络平台网店销售假冒“恒源祥”“啄木鸟”注册商标的服装。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20万余元,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19万余元。
在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,“恒源祥”商标所有人与王某、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。综合考虑王某、李某某认罪悔罪,家有幼子需要抚养等情况,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,听取各方意见后,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,对王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缓刑。2021年4月25日,桐乡市人民法院以直播方式开庭审理本案,当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8万元。
就该案反映出的商标保护问题,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牵头,联合当地法院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七部门制定了《关于在濮院羊毛衫市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》,并于2021年4月正式成立桐乡市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。
【典型意义】
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,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,积极推动刑事和解,化解社会矛盾,并召开公开听证会,对犯罪情节轻微、认罪悔罪,能及时弥补权利人损失的行为人依法从宽处理,体现司法温度。同时,检察机关注重诉源治理,牵头推动各部门加强专业市场和专业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,助推构建综合治理新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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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浙江检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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